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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汤华威、赵艳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汤华威,赵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被执行人汤华威,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大疃镇南旺龙庄村。被执行人赵艳玲,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鄣城县宜路镇王楼行政村赵庄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2016)鲁1002民初378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律师费***元等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房管局、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