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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张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张君,陈铭,林志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28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大岭村小组桃树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73479892H。法定代表人:黄海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活,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铭,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林志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君、第三人陈铭、林志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君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缴纳了反诉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本诉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而被告提起的反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就是说,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也不相同。因此,被告张君的反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君的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君预交的反诉费用3974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兰兰审 判 员  黄焕霞人民陪审员  梁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箐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