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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宇翔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057号原告:谭宇翔,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震。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谭宇翔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谭宇翔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宇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宇翔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46874元,收案件受理费971.85元(原告谭宇翔已预交),现原告谭宇翔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宇翔负担25元,退还原告谭宇翔946.85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