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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1230杨忠仰与袁战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仰,袁战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230号原告:杨忠仰,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气候,男,系原告杨忠仰之夫。被告:袁战旗,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杨忠仰诉被告袁战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气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战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到被告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广电路116号的纺织加工厂从事纺织操作工,由被告每月发放生活费,工资于年底结清。原告于2016年6月离职,被告口头答应年底支付原告工资。年底原告催要工资无果,于同年12月16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经调解,被告当日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剩余工资11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工资,被告均以加工款未到账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提起诉讼。被告袁战旗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原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杨忠仰为被告袁战旗雇佣,从事纺织操作工工作。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资11000元,2014.2-6月”。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战旗结欠原告杨忠仰工资11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条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袁战旗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其拖欠不付,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袁战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战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忠仰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袁战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晔栋代理审判员  刘玉凤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