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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珍英与张全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英,张全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38号原告:张珍英,女,汉族,1943年生,,住镇江市。被告:张全贵,男,汉族,1942年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张珍英与被告张全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珍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贵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英撤回对被告张全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珍英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