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段楠楠与梅雨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楠楠,梅雨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段楠楠,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梅雨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楠楠与梅雨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梅雨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