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朱权权贩卖毒品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3刑申10号朱权权:你因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3刑终35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5日晚、12月5日晨、12月10日中午,朱权权三次向江争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有江争利证言、江争利与朱权权的通话记录、江争利对朱权权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2014年12月8日凌晨,朱权权伙同江争利向王凯、邱浩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有江争利、王凯、邱浩浩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王凯随身携带的毒品疑似物及在该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验报告予以证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朱权权申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朱权权的申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