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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某物业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民初319号 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某。 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李某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海口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怡 sc9492aul1k9zvwjdu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雯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罗静怡 撰稿:罗静怡 核对:陈雯睿 印刷:陈雯睿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日印制 (共印4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