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6340号原告:李坤,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文,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坤与被告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被告李学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坤诉称:2012年下半年,被告李学文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170000元,2013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无款偿还把多张借条收回,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李坤17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学文,2013年2月5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154695元(月利率2%),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李坤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13年2月5日借条1张,证明被告李学文向原告李坤借钱17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3、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分借条收回,打了一个总17万元借条,并约定月利息2分的事实。被告李学文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证人证言与原告的诉状相矛盾。李学文向李坤写借条是因为其他人的赌博行为而产生的收据,并未产生民间借贷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学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下半年,被告李学文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3年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总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李坤17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学文,2013年2月5日”(没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5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154587元(月利率2%),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本院依法认定的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学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学文提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证人证言与原告的诉状相矛盾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其多次借给被告共17万元,与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多次借原告人民币共17万元,月利息2分、被告出具的借原告17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的借条等证据相吻��,均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的事实。故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又提出其向李坤写借条是因为其他人的赌博行为而产生的收据,并未产生民间借贷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坤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54587元(按年利率24%从2013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3245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5元,由被告李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梅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