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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玉强与李喜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强,李喜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090号原告:郭玉强,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喜刚,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强与被告李喜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待找到被告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玉强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