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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张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791号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28号。被告:张越,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3元,减半收取计4366.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86.50元,由原告淄博张店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维丽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