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3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