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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3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