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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霞、姚洪波与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姚洪波,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573号原告:陈霞,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洪波,男,汉族,1981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殷相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坤,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霞、姚洪波与被告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霞、姚洪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霞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姚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计7627.5元,由原告陈霞、姚洪波负担。审判员  伍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