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进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862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花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150XG。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许长生,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进民,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进民已交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