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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春其等与曾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其,胡金元,曾勇,赵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汪春其,又名汪春吉,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胡金元,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系汪春其的妻子。被执行人曾勇,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赵燕娥,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村河边组,系曾勇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