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香云、岳玉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香云,岳玉芹,周主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云,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玉芹,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主利(曾用名周建立),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上诉人李香云因与被上诉人岳玉芹、周主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香云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营的加工冥纸的小作坊不应当列入非法用工的范畴,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调整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错误。两被上诉人在阳信县流坡坞镇红门堂村租赁房屋作为厂房,有十多名工人加工冥纸,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工资按时发放,完全是一个企业在经营,只是未在阳信县工商局办理单位或者是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恰恰正是被上诉人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这也是被上诉人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的原因,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非法用工进行处理。二、该案在上诉人起诉前已经向阳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已经先进行了仲裁前置程序。三、两被上诉人在阳信县流坡坞镇红门堂村经营纸厂,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为此应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岳玉芹辩称,上诉人所诉不是事实,我方没有非法用工此事。周主利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李香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岳玉芹、周主利存在非法用工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岳玉芹、周主利支付李香云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一次性赔偿等暂计5万元;诉讼费由岳玉芹、周主利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岳玉芹、周主利在阳信县流坡坞镇红门堂村租用一民房作为作坊,进行冥纸的加工。2016年3月7日上午十时许,李香云在岳玉芹、周主利处工作时被机器砸中右手的中指和无名指,在山东潍坊八十九医院治疗7天,于2016年3月14日出院,住院费用由岳玉芹、周主利支付。2016年10月12日,李香云向阳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在本案中,李香云起诉的岳玉芹、周主利是自然人,并不是单位或起有字号的个体户,岳玉芹、周主利经营的加工冥纸的小作坊不应当列为非法用工单位范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调整范围。岳玉芹、周主利雇佣他人提供劳务,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可按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香云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以企业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经营”、“依法”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明确的经营范围、稳定的经营活动的用工主体,应认定为非法用工的主体。李香云申请的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时,称自己介绍李香云去岳玉芹厂里干活,厂里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也不进行考勤和安检。同时,李香云也自述按件计算报酬。综上,岳玉芹租用红门村民房,从事的是冥纸加工的经营项目,属于作坊式的传统加工模式,与从事具体加工工作的工作人员与亦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关系,该冥纸加工作坊并非具有稳定经营活动和明确经营范围的用工主体,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调整范围。综上,李香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