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锦鑫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魏保华、张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锦鑫纺织品经营部,魏保华,张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锦鑫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业主孟凡英,经营者。被执行人魏保华,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张小慧,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二七区锦鑫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魏保华、张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保华、张小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山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