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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959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袁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民初959号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江洲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斌。委托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园,女,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开发区。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奚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袁园于2016年2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承诺短期内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35500元,并以餐饮费抵偿1000元,余款1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袁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袁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6年6月30日前无条件偿还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此所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特出此据以兹证明!欠款人签名并印鉴定:袁园欠款人身份证号码:”。后被告偿还借款35500元,并以餐费抵扣1000元借款,余款13500元至今未还。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并经当庭审核,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被告拖欠不还,显属不当。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袁园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