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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刘金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金莲。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金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金莲支付执行款137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无果,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2日,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刘金莲。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只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定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