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飞、李三宝等与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三宝,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52号原告李飞,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原告李三宝,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黎蕾,执行董事。原告李飞、李三宝与被告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飞、李三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李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退还给原告李飞、李三宝。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赖宏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