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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飞、李三宝等与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三宝,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52号原告李飞,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原告李三宝,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黎蕾,执行董事。原告李飞、李三宝与被告闲闪(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飞、李三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李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退还给原告李飞、李三宝。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赖宏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