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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798号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骅。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