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龙明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76号被执行人:张龙明,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龙明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龙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