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秀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南加录村四组。被执行人王秀平,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中山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王平与王秀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給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113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下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