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杜金桃与刘三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桃,刘三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桃,女,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五家渠市103团退休职工,住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明,新疆廉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江,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五家渠市103团14连职工,住五家渠市。上诉人杜金桃因与被上诉人刘三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金桃以其与王永峰离婚后至今未复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金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杜金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1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08.8元;总计417.6元,由上诉人杜金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芹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