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俞达军,袁红娅,俞达久,陶静静,靳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岗南路(孙岗段)。组织机构代码69106673-7。法定代表人:俞达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俞达军,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袁红娅,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俞达军妻子。被执行人:俞达久,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陶静静,女,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俞达久妻子。第三人:靳明红,男,1979年12月7日生,叶集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叶集区岗南路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364.7㎡,产权证号为叶国用(2009)第5169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为第三人靳明红拍卖买得,买受人自成交确认之日起取得该处房地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叶集区岗南路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364.7㎡,产权证号为叶国用(2009)第5169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查封,并将该处产权变更过户至买受人靳明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