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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峰霞、李自恒、李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3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峰霞、李自恒、李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刘峰霞、李自恒、李自国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峰霞归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12.8%支付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已支付利息5911.22),按预期年利率19.2%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李自恒、李自国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峰霞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立峰于2017年3月25日归还本金及利息71742.36元。执行费665.7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刘峰霞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