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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红召、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召,吴风琴,王利云,韩松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召,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风琴,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王利云,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审被告:韩松贵,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杨红召因与被上诉人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原审法院辖区居住,上诉人作为被告在平顶山××东区居住,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审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居住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