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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群省与郑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群省,郑战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247号原告:高群省,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本,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战荣,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高群省与被告郑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高群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群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高群省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群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高群省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