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群省与郑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群省,郑战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247号原告:高群省,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本,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战荣,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高群省与被告郑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高群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群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高群省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群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高群省负担12.5元。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