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20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海珺与巴彦县曙光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珺,刘建奇,房椿滨,孙凤,刘丽,刘兴宇,黑龙江省巴彦县曙光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07、486号申请执行人:徐海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十一委五组。委托代理人:于立深,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奇,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龙泉林场六委一组。被执行人:房椿滨,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大众社区服务小区一组。被执行人:孙凤,女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兴胜委九组。被执行人:刘丽,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西郊委十五组。被执行人:刘兴宇,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6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巴彦县曙光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孙凤: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人徐海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奇、房椿滨、孙凤、刘丽、刘兴宇、巴彦县曙光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全部本金,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