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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力犯盗窃罪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力,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月21日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川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曾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曾力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力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力撤回上诉。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炬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