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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飞与高丽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高丽兰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456号原告:李飞,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高丽兰,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原告李飞与被告高丽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飞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