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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78号原告田某,女,现住:明水县。被告姚某,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长久人民陪审员  齐 雷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