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与成都市邮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成都市邮政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449号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3号2单元100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顺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天府欣苑商用楼B座3楼。法定代表人:陈敬。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成都市邮政管理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