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432号原告刘瑞强与被告贾中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强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