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423号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6001。负责人:朱宝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英,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713元,减半收取2856.5元,由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