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学保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保,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328号之二申请人:陈学保,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公建二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69747M。法定代表人:魏玉锁,董事长。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学保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皖0221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00万元。2017年5月2日,陈学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学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予准许,故应当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40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学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芮 庆 云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人民陪审员曹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永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