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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孟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孟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4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孟广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孟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在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00元,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金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