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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罗政泽与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政泽,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罗政泽,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政泽与被执行人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人案件款本息共计13825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3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1532号、(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