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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与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铁军,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执行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与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借款纠纷一案中,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莹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