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与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铁军,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执行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与洛阳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姜铁军借款纠纷一案中,洛阳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莹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