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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正兰与王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兰,王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33号原告:杨正兰,女,现年48岁。被告:王宗华,男,现年54岁。原告杨正兰诉被告王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正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正兰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史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