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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阳飞飞、向海洋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海洋,阳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向海洋,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阳飞飞,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5]X2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5]X2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于2015年7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向海洋、阳飞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向海洋、阳飞飞作出攸计生征字[2015]X2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682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682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364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364元,合计34728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向海洋、阳飞飞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2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2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4728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420元,由被执行人向海洋、阳飞飞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丽敏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