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行与李海龙、马秀芳、付玉兰、许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行与李海龙、马秀芳、付玉兰、许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李海龙、马秀芳、付玉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许红光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