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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财与巴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财,巴兴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694号原告:刘玉财,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63********,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迎宾小区。被告:巴兴德,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宣威村九社。原告刘玉财与被告巴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玉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财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