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96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XX、张郊(实习),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中段(新客运对面)。法定代表人卢光鹏。委托代理人吴卫红、付利静(实习),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