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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96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XX、张郊(实习),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中段(新客运对面)。法定代表人卢光鹏。委托代理人吴卫红、付利静(实习),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