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1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桂芬与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芬,石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国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关于陈桂芬申请执行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1.11元,现因石国兵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1.1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王甲寅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会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