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怀青、姚竹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怀青,姚竹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怀青,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系郑怀青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竹梅,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拴成,系姚竹梅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怀青因与上诉人姚竹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怀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上诉人姚竹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拴成、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怀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4元、上诉人姚竹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