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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怀青、姚竹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怀青,姚竹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怀青,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系郑怀青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竹梅,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拴成,系姚竹梅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怀青因与上诉人姚竹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怀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上诉人姚竹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拴成、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怀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4元、上诉人姚竹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