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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振樑、李春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振樑,李春霞,侯化俊,王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3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告张振樑,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李春霞,女,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侯化俊,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王成辉,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古交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樑、李春霞、侯化俊、王成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樑、李春霞、侯化俊、王成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樑、李春霞、侯化俊、王成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