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兴红、李殿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红,李殿伦,阎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红,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李殿伦,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阎荣娜,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红与被执行人李殿伦、阎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地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