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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兴红、李殿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红,李殿伦,阎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红,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李殿伦,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阎荣娜,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红与被执行人李殿伦、阎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地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