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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滕爱弟、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爱弟,戴国华,胡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滕爱弟,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戴国华,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国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戴国华(以下称为戴国华)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国强(以下称为胡国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滕爱弟(以下称为滕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浙03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滕爱弟因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爱弟申请再审称: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所涉债务发生在2014年、2015年,滕爱弟与胡国强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12月4日已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债务不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爱弟对该债务不知情,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滕爱弟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支持滕爱弟的再审请求。为证明其再审主张,滕爱弟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胡国强、滕爱弟于2001年1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3.(2016)浙0302民初7688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再审的案件。戴国华称:其起诉胡国强、滕爱弟时,曾去永嘉民政局调取二人婚姻证明,胡国强与滕爱弟并未离婚。同时,戴国华向本院提交永嘉县民政局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本院审查查明,胡国强、滕爱弟于1992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审所涉胡国强与戴国华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5月24日。胡国强于2014年6月30日、2015年5月24日分别向戴国华借款5万元、1万元,共计6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原审判决认定胡国强与戴国华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6月30日、2015年5月24日;胡国强、滕爱弟于1992年8月20日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判令胡国强、滕爱弟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但根据滕爱弟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证明胡国强、滕爱弟于2001年12月4日离婚,涉案债务并非发生在胡国强、滕爱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滕爱弟对(2016)浙03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雄伟审判员  叶 珺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李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