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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月勇、雷华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勇,雷华平,熊定剑,熊贻红,程运水,赵雪梅,赵令水,熊纲登,胡孝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勇,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德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华平,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定剑,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贻红,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运水,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星子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梅,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令水,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斌,男,系赵令水的女婿。原审被告:熊纲登,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共青城市原审被告:胡孝雄,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星子县。上诉人陈月勇、雷华平、熊定剑、熊贻红、程运水、赵雪梅因与被上诉人赵令水、原审被告熊纲登、原审被告胡孝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4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月勇、雷华平、熊定剑、熊贻红、程运水、赵雪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郑敏红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